臧某诉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名誉权、人格权、肖像权案 一般人格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纬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纬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第3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雯 单位:
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我们认为,本案中有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需要理清。一是对网站应如何定性,如何看待网络行为。二是如何把握对公众人物在人格权领域内的法律保护。三是如果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那么到底侵害了臧某的何种权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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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1)民第193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第397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人格权、肖像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臧某,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歌手。
诉讼代理人:唐波董鹏北京市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冯某,男,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雪王宇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雯;审判员:姜春玲;代理审判员:孙京昆。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云彬;审判员:李军红;代理审判员:郭嘉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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