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局不同意变更姓名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二中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2)石行初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侯桂珍 单位:
本案是由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登记行为而引起的,说明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范围正不断扩大;公安机关对公民行使变更姓名登记行为加以适当控制的程度,也表现了现行法律、法规在规范更改姓名行为方面尚不健全,导致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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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2)石行初字第15号。
2.案由:变更姓名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53岁,汉族,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二中教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桂珍;代理审判员:赵金平易珍春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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