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宿迁市宿城区人事局不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案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宿迁市宿城区河滨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宿中行终字第0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小芹 单位: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是否计算连续工龄,被告是否应该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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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02)宿城法行初字第0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宿中行终字第030号。
2.案由:不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女,1939年1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宿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某,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用谋,宿迁市宿城区河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宿迁市宿城区人事局(下称宿城区人事局)。
法定代表人:晏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瑞红;审判员:吴文霜;代理审判员:张前进。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文梅;审判员:刘志群李笑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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