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南京大庆烟酒食品商店买卖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市政管理处

南京玄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云 单位:
本案是一起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买卖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的处理存在着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先后分两次购买共50盒牛肉干,而且在诉讼之前曾代理他人向被告索赔,对其行为有明显的认识,显系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号。
2.案由: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南京市政管理处职工,住南京市。
被告:南京大庆烟酒食品商店。
法定代表人:潘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万永松南京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赞
6.审结时间:1997年4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