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诉吕某等返还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7)昌中民终字第3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当事人先后设立了保证形式的担保和抵押形式的担保。理论上,前者称为原担保,后者称为反担保。双方当事人设立这两种形式的担保时,我国的《担保法》尚未公布施行,因此分析本案中的担保问题,只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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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1997)吉民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7)昌中民终字第326号。
2.案由: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石某,男,汉族,25岁,农民,住吉木萨尔县。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建秀昌吉回族自治州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吕某,男,汉族,33岁,农民,住吉木萨尔县。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恩贵吉木萨尔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25岁,农民,住吉木萨尔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长智;代理审判员:马志福阿吾汉。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万兴;审判员:吴世锋;代理审判员:马建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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