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企业家俱乐部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本溪市明山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辽字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辽经初字第2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凡永 单位: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造成所保利益损失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本案保险合同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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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字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辽经初字第287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辽阳企业家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锡盛沈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本溪市明山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福林、秦衍岭,本溪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年铁鹏;代理审判员:韩基岩马军
6.审结时间:1997年8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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