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泉州分行诉香港富天船务有限公司提单案
案由:
提单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经终字第3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萍萍 单位:
本案是一起由于承运人违反航运惯例,签发两套号码相同而记载重量不同的正本记名提单,致记名提单收货人在凭第一套正本提单(本应取消而未通知取消)提货后不到银行付款赎单,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提单纠纷案。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本案的法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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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1997)厦海法商初字第08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经终字第380号。
2.案由:提单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银行泉州分行(下称泉州中行)。
法定代表人:林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国汀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崇能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香港富天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富天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辉柏厦门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萧言金;代理审判员:周诚友刘新平。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光钰;代理审判员:薛琦张序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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