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1997)奉刑初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江早国 单位:
住宅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我国刑法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构成作出了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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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1997)奉刑初字第51号。
2.案由: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48岁,汉族,浙江省奉化市人,农民。1997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早国;人民陪审员:丁善德邬锦华
6.审结时间:19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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