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1997)奉刑初字第51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48岁,汉族,浙江省奉化市人,农民。1997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人。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早国;人民陪审员:丁善德、邬锦华。
(二)诉辩主张
1.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李某曾将1万元人民币借给本村村民邬某之妻周某。1996年4月借期满后,被告人多次向邬催讨,邬借故未还,并发生争执、相打。同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伙同他人非法翻墙踢门闯入邬某家,搬走彩电、冰箱、煤气灶、床等日常用品40余件以抵债款。致使邬一家无法居住而寄宿他处,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同年10月4日,在有关部门督促下,被告人才将物品搬回邬家。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法定机关批准,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2.被告人的辩解
被告人李某对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之所以进入他人住宅,搬走他人物品,是因为邬某之妻向自己借去人民币1万元,至借期期满后,经向其多次催讨未归还。因此,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10月,被告人李某将1万元人民币借给本村村民邬某之妻周某。至次年4月借期满后,被告人即多次向邬催讨未果,双方发生争执并相打。同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伙同他人采取翻墙、踢门等方法,非法闯入邬家,搬走彩电、冰箱、煤气瓶、床等40余件日常生活用品以抵债款,致使邬一家食宿于他处,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同年10月4日下午,在有关部门督促下,被告人才将物品搬回邬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邬某陈述:今年(1996年)9月27日上午,李某找到我对我讲:你老婆向我借的钱什么时候还?我说:我老婆向你借的钱,你向她去要好了。……李就撩起一拳打在我的右眼角上,我也还手用拳打他。今天上午我家中的家具被李偷去了,是邬某1告诉我的。之后,我就向派出所报案了。因我家的煤气瓶、床都被搬走,我和我儿子二人无法生活。
2.证人邬某1证言:1996年9月30日上午10时许,我二弟家属对我讲,李某叫了几个人将邬某家的东西搬走了。……东西被搬去后,邬某及一个6岁的儿子不能正常生活,每天吃住在我家。
3.证人王某证言:我听李某讲邬某妻欠1万元未还,去讨还被打后,我及其余8人(李某夫妻、女婿及两个朋友)于30日上午在李家集合去邬某家,由李某从前大门翻墙进去,后开大门,并踢开两间前门,我们都进去开始搬冰箱、彩电等值钱的东西。后一看搬的东西不足1万元,结果将邬家的床也搬走了。搬去的东西,李的女婿都上账的。
4.证人徐某证言:9月30日上午,我丈人李某叫我去邬某家搬东西,共8个人,我丈人爬墙进入大门,把大门打开,把房间门也撞开,进去后就搬东西,把彩电、冰箱、棕绷床等东西用手拉车拉来了。
5.证人邬某2证言:今天上午9时许,我看到有六七个人在邬某家搬东西(家具)。当时听到李某讲:你们都过来看一下,我拿去了什么东西,我看到有一人在一张清单上写明拿的东西,后来看到他们用手拉车装去了。
6.被告人李某供述:1995年10月26日,我将1万元钱借给邬某妻周某,借期6个月,周写给我一张欠条。借款到期后,我向邬家去讨钱,他们均讲会弄好的。1996年9月27日,我到邬上班处去讨时,发生了争吵。同月30日上午9时,我叫连襟王某、女婿徐某等6人到邬家搬东西,邬家没人,我就翻墙进入大门,打开铁门,踢开一楼正间门,将彩电、冰箱、煤气灶、床等日常生活用品40余件拉至我家。到10月4日下午,在市检察院等部门劝说下,我将这些东西归还给了邬。
7.书证:李某自邬家搬出的家具清单;借款1万元的借条1张。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四)判案理由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认为:
1.被告人李某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经被害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搬走他人日常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予惩处。
2.被告人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起因在于被害人欠款不还,被告人欲以被害人家具充抵欠款;且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有认罪悔罪表现,符合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缓刑条件。
(五)定案结论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李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六)解说
住宅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我国刑法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构成作出了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二是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行为人李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在主人不在的情况下,擅自翻墙、踢门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显然侵犯了他人的住宅权。
本案行为人不仅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而且有搬走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本案既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本案行为人既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对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其搬走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不属于秘密窃取。从现象上看,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并搬走他人财物,似乎是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但是行为人是在他人欠款不还的情况下才实施上述行为的,搬走他人财物只是充抵他人所负欠款,或者促使债务人还款的手段,只要债务人归还所欠之款,行为人就会把搬走的财物归还债务人。因此,行为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从手段上看,由于行为人是趁被害人家无人之机破门而入,搬走财物,并未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任何强制手段,故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构成。而行为人搬走财物不为被害人所知这个事实也不应认定是一种秘密窃取。从案情来看,行为人在白天侵入他人住宅、搬走财物,并且有意地让群众知道,被害人事后必然会得知情况。因此,行为人搬走财物的行为,与秘密窃取有显著区别。
(江早国)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30 - 23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