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潘某诉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政府侵犯人身权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行终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7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守忠 单位:
纵观本案,胡某、吴某1两人对潘某1实施的致害行为,是职务行政侵权行为还是非职务侵权行为,是决定本案被告横溪镇政府是否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
对本案致害行为的性质,可以从致害行为与镇管员职务和职责的关系着手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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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0)江宁行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行终字第53号。
2.案由:侵害人身权附带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女,1942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上诉人):潘某,男,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京市江宁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瑾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潘明祥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横溪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某,镇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业某,横溪镇政府司法助理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雷汉舢江苏南京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守忠;审判员:李恭发金秋祥。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明;审判员:赵崇凯戴茹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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