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案由:
行政征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该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8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婧明 单位: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裁判要点是:在连续且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对在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审查在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先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严重违法之处时,不可作为定案依据。
1.背景情况介绍
我国2011年1月19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行政征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静波;审判员:李红岩;人民陪审员:吴微。
二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会志;代理审判员:姜楠高婧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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