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交通事故责任;用人单位替代责任;职务行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哈密市招商局

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

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

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哈密市人民法院(2013)哈市民三初字第7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柴国勇

代理律师:

李俊超

张瑞宏

法官解说
一、关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责任比例问题。根据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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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哈密市人民法院(2013)哈市民三初字第78号判决书
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哈密市招商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俊超,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宏,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自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该公司安全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天山西路21号院华电大厦二楼。
诉讼代表人:罗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某,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代理审判员柴国勇。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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