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交通肇事罪案 交通肇事罪 逃逸 量刑情节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刑终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一、二审的分歧在于被告人林某是否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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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1)尤刑初字第6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刑终字第55号。
2.案由
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66年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抗诉机关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柱芹。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永忠,代理审判员:董克云、徐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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