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钟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审查标准、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余行终字第00002号(2011年8月9日)
审理法官:

简云洪

赵卫珍

邹小兰

法官解说
虽然本案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都没太大争议,但是作为一类常见的行政诉讼案件,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既涉及到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行为的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尚不明确,工伤认定案件的举证...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1)渝行初字第00002号(2011年5月9日)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余行终字第00002号(2011年8月9日)
2、案由:
劳动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新余市钟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阳升,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余市仰天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黎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新平;审判员:简谊莲;代理审判员:鄢平花。
二审法院: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简云洪;审判员:赵卫珍 邹小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