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黄某4、黄某5生命权纠纷案 民事 注意义务 责任认定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1)分杨民初字43号
审理法官:

刘新云

管东长

黄爱裕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应该是由谁承担对死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注意义务"作出明确界定,通常说法将注意义务定义为义务主体谨慎、小心地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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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1)分杨民初字43号;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死者黄某1之妻)、黄某2、黄某3(死者黄某1之子)。
被告:黄某4、黄某5。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云、审判员管东长、代理审判员黄爱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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