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誉权案 民事 群发短信 侵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作分公司

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1)渝民初字第001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廖红明

郭河华

黎秋尔

代理律师:

邹小强

刘栩雅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因公司以群发短信形式开除内部职工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审判实践中,认定任职单位因辞退职工引发的涉名誉权纠纷是否侵权,既要从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外,还要着重从此类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短信内容是否具有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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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1)渝民初字第00126号判决书
2、案由
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63年4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作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邹小强,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东大道66号。
负责人王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栩雅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某,女,该公司副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渝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红明;审判员:郭河华、黎秋尔。
6、审结时间:201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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