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在审判时间汇总的判例及关于适用缓刑的思考 放火罪;缓刑;犯罪情节
案由:
放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和刑初字第18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才仁加甫

法官解说
对本案分析的焦点是:放火罪的危险性,是否能使用缓刑。
放火罪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最具危险性的罪之一。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危险到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有双重危险性。放火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八大类社会危害性大、破坏性严重的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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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和刑初字第18号判决书。
2、案由:放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嘎某,男,蒙古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于新疆和布克赛尔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新疆和布克赛尔县。2011年4月4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拘留,2011年4月8日被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和布克赛尔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才仁加甫,新疆帕提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马超群、巴德木、人民陪审员:赞登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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