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等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 触电;过错;过错责任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焉民初字第88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丁剑波

热汗古丽·热合曼

颜咏梅

代理律师:

张鹏

王剑华

杨鲁沙

王勇

法官解说
该案的难点在于对于受害人祖某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究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最初起诉时仅起诉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认为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追加其余被告参加诉讼,调查核实了被告库某私自将从供电局配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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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焉民初字第884号判决书。
(二)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阿某(系祖某之父),无固定职业。
原告帕某(系祖某之母),无固定职业。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鹏新疆联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焉耆县电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剑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某。
被告焉耆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以下简称焉耆县广电局),
法定代表人燕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系该局工程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鲁沙,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新疆焉耆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焉耆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云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焉耆县五号渠供电所所长。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县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剑波、代理审判员:热汗古丽·热合曼、人民陪审员:颜咏梅。
(六)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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