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牟某离婚案 民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离婚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1)岚民一初字第1029号
审理法官:

范学青

法官解说
类似本案的处理过程中,精神病患者的诉求如何得到实现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
1、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在诉讼中对精神病患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一般需要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加以确认;或者依靠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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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1)岚民一初字第1029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代理人:郑向阳,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牟某,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理人:宋某,女,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员
一审法院: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学青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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