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案 民事 劳务合同 代理关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司法所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1)岚民一初字第35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贺照博

法官解说
项目经理以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并且以公司的名义办理验收、决算等事项,公司对此认可,两者之间已形成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项目经理的建设施工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项目经理雇佣工人进行建筑施工,应视为公司雇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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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1)岚民一初字第353号
2、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董某,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北首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6481360-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照博,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员
一审法院: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建军
6、审结时间: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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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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