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抢劫、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定性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2)岚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乐毅

张立新

支红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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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2)岚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寻衅滋事。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2011年5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2010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14日又被逮捕。
辩护人:张健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2011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乐毅;审判员:张立新;人民陪审员:支红艳
6、审结时间:20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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