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挪用资金、贪污案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村基层组织人员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彭家村委

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

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挪用资金后用途改变如何认定
文书字号: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1)渝刑初字第0037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素梅

郭永红

钟志民

代理律师:

郭军

简志勇

法官解说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挪用行为的定性及对第二次挪用的性质有不同的意见。
一、被告人彭某挪用行为的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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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1)渝刑初字第00376号判决书。
2、案由:
挪用资金罪、贪污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育生。
被告人彭某,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大专文化,2005年任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彭家村委干部,2009年任该村委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军、简志勇,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素梅;陪审员:郭永红、钟志民。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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