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 定性、民事责任承担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刑初字第0001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维安

陈石松

丁绍英

代理律师:

单其满

王俊

杜林

王家和

王勤荣

尚昌根

邹奇

魏兴奇

刘爱法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对被告人陶某和李某等三人行为的定性、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民事赔偿(如己方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
1、关于被告人陶某犯罪行为的定性。
首先,被告人陶某在客观上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陶某等人回到饭店后,又与对方约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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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刑初字第00018-1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聚众斗殴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2、苏某(被害人父母)。
被告人:陶某,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1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2010年9月8日因本案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0月15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辩护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0年10月1日因本案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某,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9月8日因本案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林、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9月30日因本案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勤荣,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8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昌根、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2010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2010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维安;审判员:陈石松;人民陪审员:丁绍英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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