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诉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举证责任;法院调查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眉山市仁寿县晨诚法律服务所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眉民终字第192号
审理法官:

李挺

唐部

余林峰

代理律师:

樊大

法官解说
本案为秦某、陈某与欣通工程部之间的系列案之一,秦某此次诉讼所提交的重要证据为:(2008)眉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了2004年8月18日计量清单的内容,并依据该清单作出了判决。因此,秦某认为该判决书中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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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08)仁寿民初字第145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眉民终字第192号。
2、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彭世强,眉山市仁寿县晨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第三工程处更名)。
法定代表人田亚军,该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大,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钟敬东、审判员李荣远、代理审判员李光毅
二审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李挺、代理审判员唐部、代理审判员余林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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