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诉嵊州市百丈飞瀑漂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案 物上请求权以合法享有物权为前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甘民初字第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新宇

邓铭

蒋伟峰

代理律师:

顾霖华

法官解说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该权利的行使应以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为前提。本案所涉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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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甘民初字第63号判决书。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夏某。
委托代理人:顾霖华,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百丈飞瀑漂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第三人:嵊州市石璜镇楼家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夏某2,主任。
第三人:嵊州市石璜镇楼家村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钱某,社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新宇;人民陪审员:邓铭、蒋伟峰。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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