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立功;劝说他人投案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刑三终字第0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荣山

章登贵

辛长林

宋立新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四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协助抓获行为多种多样,往往界定模糊。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能随意扩大对协助抓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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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1)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连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刑三终字第0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昌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上诉人),男,1968年3月18日生于江苏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上诉人),女,1970年10月16日生于江苏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母亲。
诉讼代理人王荣山,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上诉人),男,1990年9月4日生于江苏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许某于2008年1月19日曾因强奸罪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章登贵,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曾用名于*武,男,1981年11月25日生于江苏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于**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1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又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1年3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辛长林,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男,1989年5月12日生于江苏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3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立新,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延亮,代理审判员马卫东、张淑媛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祥东,代理审判员孙春生郇习顶
6、审结时间
一审:2011年9月5日
二审: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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