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四川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案 著作权;合理使用;侵犯著作财产权
案由:
侵犯财产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四川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文书字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民初字第22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萍

张瑾

付云

代理律师:

赵春燕

法官解说
《著作权法》是平衡之法,其立法的重要目的在于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了使社会公众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能够不受妨碍地顺利获得作品,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作了必要限制,合理使用即为其中一种限制。合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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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民初字第2215号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
被告:四川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四川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燕,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刘萍;人民陪审员:张瑾、付云。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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