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平安财险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长代

吕江涛

孟伟彬

代理律师:

吴翔

赵江平

董一菲

法官解说
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翔、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392号。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一菲,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周长代;审判员:吕江涛;代理审判员:孟伟彬。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