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刑初字第274号
诉讼当事人:
公诉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利斌
被告:郑某。
辩护人:王川锋,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牛学英;审判员:赵 华;人民陪审员:苑琳璐。
审结时间:2015年1月12日(经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解说: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是由于运行机制的不完善,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市场执行,其中尤以合同诈骗为典型。据统计,合同欺诈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合同履行率逐年下降,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且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合同诈骗也除雪了一些新特点,由于此类案件增多,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风气。合同诈骗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2、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3、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4、毛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5、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所以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力度,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充分利用政府只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要件,是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都是将对方认作诚实守信的主体,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谈判才能进行下去,交易才能最终完成,如果交易主体不守信用,坑蒙拐骗,不仅欺骗了对方的信用,还有可能破坏整个交易规则,导致市场上的交易主体人人自危,不信任对方。这不仅仅是信用危机,也是道德危机,它破坏了整个市场交易的良好氛围。新型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其基本目标是促使市场主体性的追求自身利益,其核心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寻求义与利的平衡,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协调,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符合全社会每个人利益的诚实信用原则,其确立和深入人心,既需要法制和保护,也需要漫长的市场碰撞、摩擦、冲突、选择和积淀。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正确引导社会文化变革,实现社会价值的重整,对于预防合同诈骗犯罪具有深远的意义。
总是,合同诈骗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靠加大打击力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认真分析其产生的个人、社会、经济原因,进行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合同诈骗,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牛学英)
【裁判要旨】合同诈骗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2、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3、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4、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5、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