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 死刑 罪行极其严重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857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杨海波

何永乔

苏苗苗

代理律师:

师宏元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数额巨大,已达刑法规定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无法定从宽情节,是否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笔者认为处理本案,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1、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刑法第48条对死刑的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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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三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85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运输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 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1月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师宏元,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虹;代理审判员:杨强、颜瑶瑶。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海波;代理审判员:何永乔、苏苗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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