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诈骗案 犯罪对象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刑初字第5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研瑧

施孔娇

陈云

代理律师:

陈伟坤

法官解说
本案争点主要在于犯罪对象是租车行的车辆还是购车人的购车款。
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吴某因做生意失败,需要用钱,主观上产生了通过租车再将车卖掉的形式骗钱,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中,被告人吴某于2012年4月10日中午到福州市仓山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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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刑初字第575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桢桢。
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伟坤,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黄研瑧;人民陪审员:施孔娇、陈云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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