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放火、敲诈勒索、盗窃案 放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数罪、牵连犯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威海仁和药业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关键点在于被告人的放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首先依刑法的特殊规定,即法定标准。刑法规定数行为为一罪的按一罪,规定按数罪的依照规定;通常采用犯罪构成说为区分标准,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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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60号判决书。
2、案由:放火、敲诈勒索、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萍。
被告人:李某,男,1988 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工业新区,捕前住原籍。2011年9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威海市公安局高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建(曾用名高辉),男,1986年9月5日出生山东省文登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威海仁和药业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工业新区,现住原籍。2011年9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威海市公安局高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马丽娜;人民陪审员:丛日国李白玉
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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