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黄某1等四人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竹引线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邓飞

邓飞

黄家念

罗以焜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线的行为是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还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目前司法实践对于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是否属于爆炸物存在分歧导致定罪混乱,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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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9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经营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华。
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桂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6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飞,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1,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于广西岑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6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飞,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6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家念,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2,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6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以焜,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英;人民陪审员:朱德瑾曾宪和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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