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等抢劫案 抢劫罪;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19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卢晓琴

朱德瑾

曾宪和

法官解说
本解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论述,即犯盗窃罪、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原本可以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但由于被告人侯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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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198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昕。
被告人侯某,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吸毒,于2013年2月17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侯某2,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7、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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