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盗窃案 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职务便利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聚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簋街店

终审结果:
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之间的区别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7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艳淼

佟飞

王祖铠

李想

法官解说
本案的分歧焦点是作为收银员的唐某,下班后返回工作地点,趁无人之机,从保险柜中窃取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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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775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松。
被告人:唐某,男,1992年3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中专文化,北京聚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簋街店收银员,住重庆市潼南县;于2012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艳淼;代理审判员佟飞;人民陪审员:王祖铠;书记员:李想。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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