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职务侵占案 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及侵占罪的区别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精华业绩广告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454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杨晓琪

佟飞

赵强

孙蓉

法官解说
本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意见不一,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之后经过论证,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本案属于罕见的非典型性案件,诈骗、职务侵占和侵占的因素同时纠缠于一桩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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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454号刑事裁定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110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海燕
被告人:吴某(别名吴某),男38岁(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赣榆县,高中文化,无业(原系北京精华业绩广告有限公司员工),原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赣榆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晓琪;代理审判员:佟飞;人民陪审员:赵强;书记员:孙蓉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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