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不服被告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案 工伤保险对象;劳动关系;劳动法合同关系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孙俐

法官解说
工伤保险待遇是我国《劳动法》赋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时给予的劳动保护和经济救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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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大丰市人民法院(2012)大行初字第002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原告张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邵某。
被告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大丰人社局),住所地大丰市幸福西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女,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科长。
第三人大丰利电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利电电子公司),住所地大丰经济开发区共建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塚本隆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俐,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强;审判员:袁菊新、刘曙杲。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村;审判员:沈俊林;代理审判员:周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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