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挪用资金一案 挪用资金罪;借支款;借用关系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柳州市某压缩机有限公司

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2)城中刑初字第180号
审理法官:

梁广辉

胡超珍

潘莉

代理律师:

玉荣怀

法官解说
本案存在的特殊情况是被告人挪用部分资金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之后向单位借支归还挪用款,借支款项却未及时归还,该借支款能否定性为挪用资金,对此控辩双方意见不一。本院审理后认为挪用的本质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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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2)城中刑初字第180号
2、案由
挪用资金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启益。
被告人韦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原柳州市某压缩机有限公司职员。因本案于2012年4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玉荣怀,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广辉,人民陪审员胡超珍、潘莉
6、 审结时间: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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