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等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案 缓刑
案由: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4)刑初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延庆 单位:
对于有关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作了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该条规定的罪名是“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显然该罪的对象只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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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4)刑初字第21号。
2.案由:莫某等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钢。
被告人:莫某,男,39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个体工商户。1994年2月7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张绿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某,男,41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工人。1994年2月7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覃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迎平;人民陪审员:伍柳扬钟秀琼
6.审结时间:199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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