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案
案由: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普法刑字第5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唐敏 单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新设立的一个罪名,规定在该决定的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曾在第一百...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普法刑字第500号。
2.案由:刘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30岁,无业,1981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84年8月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佳齐;人民陪审员:叶宗杰王承宜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