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等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案 管辖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通达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第一分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律师事务所第一分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4)中刑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3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延庆 单位: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但却是一起跨国犯罪的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在适用法律上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首先是关于本案行为人的犯罪地。这是涉及到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适用中国刑法的问题。因为根据中国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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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4)中刑初字第9号。
2.案由:欧某等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钢。
被告人:欧某,男,38岁,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业。1981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2年9月刑满释放。1993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欧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韦某,曾用名韦某1、韦某,男,21岁,汉族,广西桂平县人,农民。1993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梁某,男,47岁,汉族,广东省云浮市人,农民。1993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蒋某,男,38岁,汉族,广西象州县人,工人。1993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梁国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某,男,35岁,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无职业。1993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于绍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35岁,汉族,广西平南县人,无业。1978年11月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0年又因犯脱逃罪被加刑二年,1986年4月刑满释放。1993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鸿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第一分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1,男,29岁,汉族,广西柳江县人,个体出租车司机。1984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7年9月刑满释放。1993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冯耀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律师事务所第一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迎平;代理审判员:廖瑶琴;人民陪审员:钟秀琼
6.审结时间:199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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