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诉陈某民间借贷案 民间借贷 利率 所获利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刘海锐

田梅

杨春鸿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合同的一种,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间借贷中可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或者只约定其中一项,但是法律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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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43号。
2.案由:民间借贷。
3.诉讼双方
原告莫某,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代理人徐智斌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丘冰丹,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男,193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与陈某系夫妻关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锐;人民陪审员:田梅、杨春鸿。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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