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苗某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的认定及返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862号
审理法官:

范丽丽

许浩波

牛湖北

法官解说
作为中间人通过非法渠道替他人谋取升学、工作等利益而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而不是委托或居间合同关系,该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承认。对于非法所得如何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返还受害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通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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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862号
2、案由:不当得利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被告(反诉原告)苗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苗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成丹丹、李某4,被告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审级:一审
2、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丽丽;代理审判员:许浩波;人民陪审员:牛湖北。
3、审结时间: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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