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等诉桂林博览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附生效条件) 举证责任;附生效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初字第2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素琴

代理律师:

赵孟安

张明云

法官解说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条件条款生效的判断标准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售人房开公司对房屋产权登记进行附生效条件的约定,自条件成就时,约定办理产权登记生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合同,自2004年5月9日,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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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初字第257号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秦某。
原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赵孟安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博览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明云,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周素琴。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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