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罪;道路;自首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采购部

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杭德冰

洪叶

吴丽琳

代理律师:

李振华

法官解说
本案的第一大争议焦点就在于校区内道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的问题。从历年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道路"的解释范围是在呈逐步扩大的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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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
2.案由:危险驾驶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启良。
被告人:李某,女,1981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高中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采购部经理,现住桂林市七星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振华,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杭德冰;代理审判员:洪叶;人民陪审员:吴丽琳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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