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等诉曾××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智力残疾人;合同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柳州市卓正贸易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道惠

陈文

曾庆斌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曾××提供的《残疾人证》是否能直接证明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被告曾××与两原告签订的合同(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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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中心科员。
委托代理人符某,该中心法律顾问。
原告(被上诉人)柳州市宏源拆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钟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上诉人)曾××。
委托代理人曾某,柳州市卓正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沈桐生。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道惠;审判员:陈文;代理审判员:曾庆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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