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2896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上海经贸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驾驶员,家住河南省沈丘县,2011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缪军;代理审判员:徐楚楚、师坤鹏。
(二)诉辩主张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1年8月3日17时许在本区南汇工业园区206号上海亚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内与吴某1发生扭打,后吴某1叫电话通知其弟吴某2等人前来,被告人林某某为脱身,驾驶沪AD3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离开,在汇技路208号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时不慎将追赶上来的吴某2撞倒并致其受伤,后驾车逃逸。被害人吴某2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王建功辩称本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本人又身患重病,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8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区南汇工业园区206号上海亚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内,因停车位置与吴某1发生争执扭打,吴某1自觉吃亏,遂电话通知其弟吴某2等人前来。当晚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因与吴某1协商不成,驾驶沪AD3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离开上述公司时,发现对方多人在门口附近等候,遂沿汇技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行至汇技路208号处时不慎将追赶上来的吴某2撞倒并致其受伤,后被告人林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吴某2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的工作单位上海经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吴某2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了人民币88万元。
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2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出具工作情况,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肖某、代某、吴某1、于某、朱某、陈某的证言笔录,相关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痕迹鉴定书、车辆速度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四)判案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发生于公共交通道路上,且公安机关亦作出了相应的责任认定,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更为适宜,故辩护人对于定性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亲属已得到经济赔偿,可以对被告人林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龚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解说
本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例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的案件。远程视频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庭审方式,被理论界称为介于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方式之间的"第2.5类审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亟待解决,在此结合本案例进行剖析。
(一)远程视频开庭的合法性基础
作为一种顺应时代发展而产生的新型庭审方式,远程视频开庭在方便诉讼、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其是否违反诉讼原则的质疑。笔者认为,虽然远程视频开庭与传统的庭审方式有所差异,但从本质上来说依然契合着诉讼原则的要求。
1、远程视频开庭与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要求:直接出庭、直接采证和直接裁判。该原则一般表现为诉讼各方要面对面地当场询问证人、辨识物证以及陈述观点。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在沈丘县法院内通过音视频传输设备直接与处在浦东新区法院的合议庭成员及公诉人连线,不仅能互相观察到对方的言行举止,还能进行互动交流,被告人亲自参与完成了庭前身份信息核实、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庭审流程,并针对案件的事实和定性发表了本方的观点和意见。此外,庭审过程中两个法庭之间音视频信号传输稳定,录音录像效果清晰,与被告人和辩护人面对合议庭当庭陈述并无太大的差异,充分保证了辩方诉讼权利,契合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2、远程视频开庭与证据展示
当事人的质证权是一项基本的庭审权利,其充分发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本案的证据均为书证,且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前已查阅案卷,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均无异议,因此,庭审的质证过程较为简单,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有效质证。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借助高性能的音视频传输设备,证据材料也可以在异地之间实现无差别的"隔空传递"。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庭前会议制度,如果控辩双方对案卷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对存有争议的证据予以展示和辩论,排除非法证据,以简化庭审的质证环节,保证了有效质证,也便于远程审判的顺利进行。
3、远程视频开庭与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对于庭审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还为了充分发挥庭审的法律宣传作用。本案的远程视频开庭通过设置专用的音视频传输设备,在浦东新区法院和沈丘县法院的法庭内对庭审过程进行实时的直播,"一个庭审,两处场所"的模式客观上延伸了法庭的物理空间,方便浦东新区和沈丘县的公民旁听庭审,不仅保证了审判过程的公开,还扩大了庭审的影响面,让更多的人群能够近距离接触到审判活动,有利于强化法制宣传效果。
(二)远程视频开庭的适用范围
由于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审理,审判人员和公诉人与被告人处在两个不同的物理空间之中,被告人在特设的远程法庭中无法感受到庭审庄严、肃穆的氛围,这削弱了法庭的"剧场效果",也不利于被告人感受到法律的权威,真正从内心里认罪伏法。同时,远程审理方式隔断了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物理联系,庭审质证过程中证据的展示和传阅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对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如何在两个法庭之间实现实时传递、阅看和辨认也是一个技术难题。因此,基于当前的技术设备条件和审判工作实际,对远程视频开庭的适用范围应合理设定。
在现阶段,将适用远程视频开庭作为一种依申请的要式行为较为妥当。即被告人因特殊原因(如身体健康问题)确不适宜到法院受审,在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其所就诊医院所出具的诊断报告或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后,认为适用远程视频开庭不致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而且在技术上能够全面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可以适用远程开庭方式审理。待条件成熟后,可以将远程视频开庭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对羁押在看守所内被告人的宣判,对适用简易程序案情较为简单且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押犯的审理,直至对在押犯审理工作的全面覆盖。此外,为了保证被告人能够充分参与诉讼,对于未聘请律师的,可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并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帮助和质证权,
本案系被告人林某某由于身患重病致无法正常出庭从而申请人民法院适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核被告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后,经与本院的技术部门以及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进行了法律论证和技术论证,并同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协调,最终决定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顺利审结了本案。
(三)远程视频开庭的程序和操作
1、出庭人员的设置
本案中合议庭的主体和公诉人身处浦东新区法院的庭审现场,合议庭指派一名组成人员连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处在河南省沈丘县的庭审现场,两地之间通过外派人员所携带的设备实现连线。由于本案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审判人员回避申请,而且本案是择期判决,合议庭的评议工作可以待外派人员返回后再进行,因此,外派合议庭成员并未影响本案的审理进程。
在今后为了进一步扩大远程视频开庭的适用范围,宜将合议庭整体及公诉人安排在主审法院内,而将外派至被告人所在地的工作人员的诉讼地位界定为审判辅助人员。这样一方面可以方便公诉人出庭,保证法庭设置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情况以及由于合议庭成员分处两地进行评议而可能导致的泄露审判秘密的风险。
2、远程视频开庭的庭审流程
由于远程开庭有别于常规的庭审模式,限制了当事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远程开庭方式审理案件前应当将庭审注意事项和诉讼权利义务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征询其意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适用。
远程开庭将庭审场所分割为两处,使得审判人员与控辩双方之间的互动交流显得尤为重要,在远程视频庭审过程中要注意讯问和质证环节,确保当事人在"当场"行使权利。审判人员在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事项、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完毕,确保到庭的是适格的被告人后,方可宣布开庭,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在法庭讯问阶段,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庭对被告人发问时,审判人员要注意被告人的举动和沟通情况,最大限度还原案件的法律事实并把握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对于需要被告人阅看和辨认的书证材料,以及由被告人当庭提供的的书证材料,应由工作人员通过法庭中的文件扫描和接受设备将所涉书证材料进行远程传输,传输的书证材料扫描件经与视频展示设备中的出示的原件比对无异后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庭审结束之后,外派法庭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庭审笔录打印后交当事人阅看并签字捺印后带回法院,以供合议庭成员评议时使用。
3、远程视频开庭的法庭设置和技术保障
远程视频审理的法庭应尽量安排在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内,必要时也可以设置在符合条件的医院或者病房内,以保证庭审的严肃性和安全性。
本案的审理是由合议庭成员携带电子计算机至被告人所在地,通过公共网络并借助腾讯即时QQ聊天软件实现了庭审过程中沈丘县法院和浦东新区法院之间的音视频即时传输。在今后为了规范并推广远程视频开庭,人民法院除配备便携式的远程开庭设备外,还可以设置专门的远程法庭,庭内配备符合庭审需求的音视频同步传输设备、证据展示设备、音像记录设备、法律文书制作及送达设备并配备专业化的网络庭审软件,以保证庭审的效果。同时还可以和看守所协作,在监区内设置特设法庭,以方便对在押犯的远程视频审理。
(师坤鹏)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