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3404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被告北京今典创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告张某。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江某,男,北京今典创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1,女,北京今典创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唐盈盈、审判员蔡玫、代理审判员王克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3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09年2月9日,今典公司及张某在其开设的红树林房网隆重推出"亚洲最大五星级酒店千万重金征名活动"(以下简称征名活动),引起我及广大热心网友的积极参与。2009年10月18日,征名奖各奖项产生。我的案名"天涯海岸"获得二等奖,奖金为30万元购房卡。但时至今日,今典公司及张某未履行兑奖承诺,推荐奖也未公布。2010年9月8日,今典公司及张某删除了红树林房网上有关征名活动、奖项及中奖者的信息。今典公司及张某在网上举办的征名活动内容具体确定,我按照其规定和规则参与了活动,今典公司又以网上公布获奖名单和颁发获奖通知的方式,再次确认了双方在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已成立合法有效无名合同关系,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征名奖如及时兑现,我尚可以之前今典公司公布的优惠价格购得其开发的产权式酒店项目,而此后三亚的房价快速攀升,当初的获奖只能购买不到以前面积的一半了,导致我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 今典公司及张某双倍支付我的购房优惠奖金60万元;2.今典公司及张某为我提供10城市电影院通用票14张;3.今典公司及张某公布并兑现案名推荐奖。案件受理费由今典公司及张某负担。
2.被告辩称
征名活动是红树林公司主办的,并非我们发起,与我们无关,我们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今典公司主办了三亚湾红树林度假酒店1000万征名活动,并在互联网上公布了该征名活动的活动规则和奖项设置。活动规则为:该活动设"征名奖"与"推荐奖";"征名奖"投稿时间为2009年2月9日零时起至2009年3月14日24时止,"推荐奖"投稿时间为2009年8月18日12时起至2009年9月18日零时止;所有案名必须以"红树林"为前缀,征集2至5个字的后缀;案名要和"五星级酒店"相匹配,吻合休闲度假文化及理念;每份征名投稿每建筑一个案名,多于4个案名者投稿无效,每个案名要和征名的建筑相对应;所有应征作品,将由"专家评审团"筛选出入围作品,在红树林网上公布;网友对入围作品进行评选,提交推荐作品;"专家评审团"结合网络投票意见,最终现场评出四个中标案名;所有征名及推荐必须在红树林房网(www.mymhotel.com)上按照指定路径、指定格式提交。奖项设置为:结合中标案名数量及投稿先后顺序产生各个奖项,即在最终评出的四个案名中,中标案名数量最多且提交作品时间最早者,获得征名特等奖,依此类推,产生出征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投中案名最多且投票时间最早者获得"推荐特等奖",依此类推,产生出推荐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征名奖特等奖(1名)100万元购房优惠、一等奖(3名)50万元购房优惠、二等奖(6名)30万元购房优惠、三等奖(10名)10万元购房优惠;推荐奖特等奖(1名)50万元购房优惠、一等奖(3名)20万元购房优惠、二等奖(6名)10万元购房优惠、三等奖(10名)5万元购房优惠。刘某按照活动规则参加了"征名奖"及"推荐奖"投稿。2009年10月17日,今典公司经评选公布了征名奖获奖名单。刘某获得了二等奖,获奖案名为"天涯海岸",其另获得了每日最先投稿幸运奖,奖项为14张10城市电影院通用票,以及每日案名推荐幸运奖。今典公司未公布推荐奖中奖名单。
2011年1月,刘某将今典公司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今典公司为其兑现该征名活动奖项,在该案庭审过程中,今典公司认可刘某所中为征名奖二等奖,主张刘某奖项中的30万元购房优惠需在三亚购房时才能兑现,主张其已履行通知兑换电影票的义务,并提交了征名活动规则及奖品领取签收表。后刘某撤诉。
另,张某系今典公司及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审理中,刘某主张征名活动系今典公司及张某主办,提交了从新浪网、北京青年报网站、搜狐焦点网下载的报道该征名活动的网页;刘某表示其不准备在征名活动指定的购房范围内购房,经本院释明,其坚持要求今典公司支付奖金60万元。今典公司提交了一份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所开发建设的红树林三亚湾项目于2009年10月17日在北京举办了红树林三亚湾千万征名评选活动,开奖过程虽按评选流程执行,但因无相关公证部门监督,特此该评选结果无效。要求你单位需在项目所在地三亚销售案场重新评选。2009年10月28日"。 今典公司主张征名活动系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办,举证不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双方当事人陈述;
2.(2011)海民初字第5291号案件开庭笔录及答辩状,证明征名活动系今典公司主办;
3. 网上下载资料,证明征名活动的活动规则和奖项设置;
4. 照片,证明刘某获奖情况。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征名活动的主办方。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及今典公司在(2011)海民初字第5291号案件中的陈述,足以认定征名活动系今典公司主办。今典公司在本案中否认该活动系其主办,与其此前陈述相悖且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本院不予采信;今典公司对其提交的三亚市工商局通知书的取得途径及效力亦未作出合理解释,该通知书不足以证明今典公司不是征名活动的主办方;今典公司主张活动系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办,举证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张某系今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该活动中的行为应系职务行为,行为的效果应由今典公司而非其本人承担,故刘某主张张某个人应作为活动主办方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某与今典公司的关系。今典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公告主要内容为组织征名活动并对提供优秀作品的参与者予以奖励,该公告符合悬赏广告的特点,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因此本案属于悬赏广告纠纷。今典公司发出公告后,并不是只要提交作品就能获得奖金,尚需经过评定,对优秀者予以奖励,因此属于悬赏广告中的一种,即优等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受其广告发布内容的约束,以保护基于对广告发布者的信任而完成一定行为的善意相对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今典公司在互联网上对于活动规则及奖项设置进行了规定,刘某根据活动规则参与活动,双方均应受活动规则的约束。
关于奖项的领取。刘某参与征名活动并获得了活动相应奖项,今典公司应当依照约定为其兑奖。刘某所获"征名奖"二等奖的奖品为30万元购房优惠,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的约定,即在满足刘某购买征名活动指定的房产项目这一条件时才得以享受30万元优惠,并非奖励现金。附生效条件的约定,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现刘某表示其不准备在征名活动指定的购房范围内购房,故其享受购房优惠的条件不成就,经本院释明,其坚持要求今典公司支付奖金60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某获得的每日最先投稿幸运奖奖品为14张10城市电影院通用票,其要求今典公司为其提供14张10城市电影院通用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推荐奖"的公布及兑现。今典公司就其主办的征名活动,有义务按照活动规则公布"推荐奖"的中奖名单,刘某按照活动规则参与了案名推荐,其对"推荐奖"的奖项有期待权利,故其要求今典公司公布"推荐奖",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只有等今典公司就"推荐奖"评选结果确定之后,参与者才能依据评选结果主张获得奖品的权利。现刘某要求今典公司为其兑现"推荐奖",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今典创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原告刘某提供十四张十城市电影院通用票;
二、被告北京今典创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公布三亚湾红树林度假酒店一千万征名活动的推荐奖中奖名单;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四千九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今典创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九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七)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悬赏广告、优等悬赏广告的认定及法律效力问题。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悬赏广告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寻找遗失物、寻找失踪人、鼓励发明创造、有奖征集产品标志或广告词、有奖竞猜等。
悬赏广告的性质在理论界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而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具体规定。但可以基本肯定的是,我国法院是把基于悬赏广告产生的法律关系作为合同之债来处理的,参照的是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之债的一般性规定。
悬赏广告的效力在于广告人的悬赏广告行为发布后即对广告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广告人不能随意撤销悬赏广告,但悬赏广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以行为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为条件,广告人对于完成悬赏行为的相对人负有给付义务,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的相对人则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悬赏广告应具备以下条件:1、广告人须以广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任何人作出意思表示。所谓以广告的方式,是指面向大众,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广而告之。告之的对象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可以是一般大众,也可以是特定某种行业的人。2、广告人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或奖金的意思表示。关于报酬的种类,不只包括财产上的利益,社会上的荣誉也可作为报酬;关于报酬的数额,可以在广告时确定了具体数额,在广告时没有具体数额但有数额的确定方法亦可。3、广告中须明确要求相对人完成一定的行为。此一定的行为,或为提供某种线索,或为完成某项发明,或为提交某件作品,或为实行某种行为;可以是对广告人有利的行为,也可以是对广告人不利的行为,如以新型产品推荐为目的,凡对其产品指出一定缺陷的人可得一定数额的奖金等。
本案中,今典公司主办了三亚湾红树林度假酒店1000万征名活动,并在互联网上公布了该征名活动的活动规则和奖项设置,已经完全具备了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那么悬赏广告的效力便可及于作为广告人的今典公司。
今典公司发出公告后,并不是只要提交作品就能获得奖金,尚需经过评定,对优秀者予以奖励,因此便涉及到优等悬赏广告的概念。优等悬赏广告,是指只在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的人中,只对被评定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广告。优等悬赏广告与一般悬赏广告的不同在于其报酬请求权的成立,不仅以指定行为的完成为前提,而且要求其行为必须是优等的。对于优等悬赏广告,原则上可适用悬赏广告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原告刘某在完成征名活动中的指定行为并被评为优等之后,其对广告人今典公司享有相应奖项的请求权,而仅是因为其请求权未按广告约定的范围、条件进行主张而未得到支持。
但应当注意的是优等悬赏广告人的意思表示,须声明只对评定为优等者给予报酬,并且当若干行为人完成行为时,由于优等归属尚未确定,行为人此时只取得一种期待权,广告人负有评定优等的义务。由于债权人尚未确定,此时悬赏广告虽然成立却未发生法律效力,优等悬赏广告只有在优等者的评定完成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的原告刘某在"推荐奖"被广告人今典公司评定并公布之前,不享有相应报酬的实际请求权。
司法审判实践中,悬赏广告纠纷的发生多是因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相对人报酬请求权的不能实现。因此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要在现有的法律体制框架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债法原则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一般性规定对案件进行思考衡量,正确界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充分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正义。
(徐斌)
【裁判要旨】悬赏广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以行为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为条件,广告人对于完成悬赏行为的相对人负有给付义务,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的相对人则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