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圣时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长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40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胡沛

刘正韬

赵小军

代理律师:

陈青振

高炬

法官解说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涉案款项被重新保全,案件还在审理中,长峰恒业公司要求全圣时代公司赔偿因多保全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暂无事实依据为由驳回长峰恒业公司的起诉,判决理由欠妥。本案中,长峰恒业公司根据生效的(2010)一中民终字第...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494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4015号判决书。
2.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梁好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青振,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全圣时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九州大厦3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炬,北京高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懿;审判员:王婷、王克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沛;审判员:刘正韬、赵小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