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曾某1、张某等诉陈某1侵权责任纠纷案 民事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

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

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

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一终字第2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邓伟

欧阳干林

张谦

法官解说
(一)准确定性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及概念。本案系司法实践中不多见的因道交事故死亡赔偿款项分配不均引发的诉讼。合议庭审理的焦点是:1.超过法律规定标准获赔费用如何定性并分配;2.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定性并分配。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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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一终字第223号判决书。
(二)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199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理人陈友财(被上诉人陈某之父),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杨茂宇,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徐波,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曾某1,男,193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谭七春,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3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谭七春,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陈某1,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温某,男,1979年2月7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南丰镇。
被告(上诉人)陈某2,女,200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某1(上诉人陈某2之父),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温某,男,1979年2月7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告(上诉人)陈某3,女,200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1(上诉人陈某3之父),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温某,男,1979年2月7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独 任 审判:罗原峰
二 审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审判长:邓伟;代理审判员:欧阳干林张谦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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