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被控贪污、受贿宣告无罪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荣县蚕茧公司

四川省荣县法律顾问处

四川省荣县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中法刑上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旭 单位:
这是一个一审判处有罪,二审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案件。这种基于同一事实,同样的在案证据却推导出全然不同的判案理由及其判案结论,反映出两种不同的审判思想、认识和方法,反映出在审判中对证据进行科学、准确、全面、辩证的分析,鉴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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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16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中法刑上字第38号。
2.案由:董某贪污、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董某,女,53岁,汉族,四川省荣昌县人,原系荣县蚕茧公司经理。199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1991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刘应钦,四川省荣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郭佳,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刘继帮,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二审辩护人:刘应钦,四川省荣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曾纯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郭佳,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才金;审判员:杨必昌钟玉萍。
二审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兆祥;代理审判员:王明祥张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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